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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春晖

博士 讲师(高校) |

学科: 法学

职务:

研究中心:

导师类别:

毕业院校: 上海交通大学

办公电话:

地址: 下沙校区F431

邮编: 310018

邮箱: happybreath@126.com

个人简介

    许春晖,女,浙江杭州人,1989年生,浙江工商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讲师,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。兼任浙江工商大学法治浙江研究院研究员、浙江工商大学长三角(先行)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、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、浙江省法学会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理事。研究专长为行政法、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。

    曾在《法学评论》(CLSCI)、《东方法学》(CLSCI)、《上海人大》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,代表作有《正当程序: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标准》(独著)、《正当程序:滥用程序权的判断标准》(独著)。曾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首批“优秀法律实习生”,并作为优秀法律实习生代表发言。曾就宪法修正案通过,作为上海交大学生代表,接受中国青年报、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、中央人民广播采访。

研究方向

行政法、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

社会服务领域

教育经历

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

工作经历

学术兼职

浙江工商大学法治浙江研究院研究员、浙江工商大学长三角(先行)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、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、浙江省法学会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理事


荣誉及奖励

曾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首批优秀法律实习生、上海交通大学十大学生党员标兵、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等


研究生课程

行政法专题、人权法


本科生课程

宪法学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论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论

发表论文

曾在《法学评论》(CLSCI)、《东方法学》(CLSCI)、《上海人大》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,学术贡献在于通过研究发现正当程序在司法中的适用,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,而非规则依据。相关代表性成果有《正当程序: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标准》(独著),主要观点: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,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,应当根据当前的需要通过解释加以明确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,行政机关可以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解释,并进行行政裁量。在行政诉讼中,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,是通过审查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行政裁量来实现的,因而就可以适用正当程序标准。正当程序不仅是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程序性标准,而且是实体性标准。作为实体性标准,英国主要采用正常人判断,美国采用“剥夺甲授予乙”范式,我国采用当事人同意规则。正当程序不仅是法院审查的标准,而且是行政机关解释和裁量时应该坚持的标准。《正当程序:滥用程序权的判断标准》(独著),主要观点:在缺乏有关程序的法律依据时,行政机关对程序拥有行政裁量权。行政机关对程序的裁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,构成滥用职权。正当程序原则的合法地位源自《行政诉讼法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判断标准之一,是正当程序原则。上述规则的确立,经历了学说借鉴、政策回应、司法实践和法律确认的发展过程。

纵向科研

  •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2021年省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审研究,2021-08-30,2021-09-01,2022-10-10,陈党,项目结束,其他省厅局,法学院(知识产权学院),法学,10,其他省厅局,6

横向科研

  •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比武活动,2020-10-20,2020-10-12,2021-02-01,吕尚敏,项目结束,社科类计划外,法学院(知识产权学院),法学,29.5,社科类计划外,6

出版专著

软件成果

专利

教学论文

教学项目

出版教材

教学奖励

其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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